独立法条

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实施行政许可听证 / 第三节 依申请听证程序

第十七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后5日内向农业行政机关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应当书面记载。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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