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实施行政许可听证 / 第二节 依职权听证程序
第十六条
农业行政机关对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所列行政许可事项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30日前,依照第六条的规定向社会公告有关内容,并依照第七条的规定确定听证代表,送达听证通知和材料。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实施行政许可听证 / 第二节 依职权听证程序
农业行政机关对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所列行政许可事项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30日前,依照第六条的规定向社会公告有关内容,并依照第七条的规定确定听证代表,送达听证通知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