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实施行政许可听证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内容制作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应当经听证代表或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当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注明。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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