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第十二条
第三章 实施行政许可听证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与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该行政许可申请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回避由农业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实施行政许可听证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与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该行政许可申请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回避由农业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