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第十条
第三章 实施行政许可听证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 (一)农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举行听证的; (二)农业行政机关认为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需要听证的;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的。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实施行政许可听证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 (一)农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举行听证的; (二)农业行政机关认为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需要听证的;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