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 第九条独立法条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九条省级审批机关接到上述申请后,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征求同级或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省级审批机关应自收到同级或国家管理 行业部门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起十日之内,作出书面批复。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