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八条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限制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的,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审 批机关")提出申请,并应提供下列材料: 1.依照第六条规定提供的材料; 2.被投资公司的章程。 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及产品国内外销售比例; (3)公司注册资本; (4)投资者的名称或姓名; (5)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6)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7)投资者转让出资的条件; (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投资者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投资者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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