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应提供下列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 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2.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4.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5.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其他材料。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应提供下列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 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2.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4.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5.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