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中西部地区的被投资公司凭《外商投 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加注)营业执照》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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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