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申请人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公司登记机关依《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准予登记的,发给《(加注)营业执照》。 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未涉及限制类领域的,按本规定第六条办理。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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