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省级审批机关确认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且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向申请人下发批准文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 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 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领域的,省级审批机关批准之前,应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征求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省级审批机关确认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且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向申请人下发批准文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 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 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领域的,省级审批机关批准之前,应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征求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