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固定资产投资而改变原经营规模或内容的,投资前应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并征得原审批机关的同意。 原审批机关应自接到申 请之日起十五日之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作同意。 原审批机关不同意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向其上级审批机关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提出申诉。该上级审批机关或外经贸部应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外商投资企业作出书面答复。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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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