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固定资产投资而改变原经营规模或内容的,投资前应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并征得原审批机关的同意。 原审批机关应自接到申 请之日起十五日之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作同意。 原审批机关不同意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向其上级审批机关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提出申诉。该上级审批机关或外经贸部应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外商投资企业作出书面答复。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固定资产投资而改变原经营规模或内容的,投资前应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并征得原审批机关的同意。 原审批机关应自接到申 请之日起十五日之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作同意。 原审批机关不同意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向其上级审批机关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提出申诉。该上级审批机关或外经贸部应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外商投资企业作出书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