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自被投资公司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原审批机关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备案表; 2.被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领域的,还应提交省级审批机关作出的同意设立被投资公司的批复。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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