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自被投资公司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原审批机关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备案表; 2.被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领域的,还应提交省级审批机关作出的同意设立被投资公司的批复。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自被投资公司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原审批机关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备案表; 2.被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领域的,还应提交省级审批机关作出的同意设立被投资公司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