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省级审批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作出同意批复的,外商投资企业凭该批复文件向被投资公司 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登记机关依《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准予登记的,发给《(加注)营业执照》。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省级审批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作出同意批复的,外商投资企业凭该批复文件向被投资公司 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登记机关依《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准予登记的,发给《(加注)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