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七条独立法条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第七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应当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