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六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熟悉人力资源管理业务的人员,其中必须有5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二)有与其申请的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资金和办公设施; (三)有健全可行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四)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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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