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 第五条独立法条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商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