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 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的正当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 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的正当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