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三条独立法条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和在中国成立的商会等组织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