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投资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