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投资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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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