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0元人民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人民币。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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