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经营范围与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依法指导、检查和监督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开展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其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依法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其报送有关材料。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应接受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将检查结果进行公布。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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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