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三章 经营范围与管理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经营场所,应当自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人事行政部门。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