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第三章 经营范围与管理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招聘人才出境,应当按照中国政府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其中,不得招聘下列人才出境: (一)正在承担国家、省级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的技术和管理人员,未经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的; (二)在职国家公务员; (三)由国家统一派出而又未满轮换年限的支援西部开发的人员; (四)在岗的涉密人员和离岗脱密期未满的涉密人员; (五)有违法嫌疑正在依法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暂时不能流动的其他特殊岗位的人员或者需经批准方可出境的人员。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