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加强电网调度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第17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加强电网调度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17条第六章 坚持“三公”原则第17条调度机构必须对其所发布的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除调度规程明确规定外,调度对象不得利用任何借口拒绝或拖延执行调度指令。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