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加强电网调度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17条

第六章 坚持“三公”原则

第17条

调度机构必须对其所发布的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除调度规程明确规定外,调度对象不得利用任何借口拒绝或拖延执行调度指令。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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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强电网调度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17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