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 (一)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者贮存期间保持良好状态而进行的加工或者处理; (二)为便于货物装运而进行的加工或者处理; (三)为货物销售而进行的包装、展示等加工或者处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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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