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在东盟成员国制造、加工的产品符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应当视为原产于东盟成员国的货物,制造、加工该产品的东盟成员国为其原产国。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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