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