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从东盟成员国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为东盟成员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定税率: (一)完全在一个东盟成员国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在东盟成员国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但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以及第八条规定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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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