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条进口货物原产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 进口货物流动证明的有效期与其据以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的有效期相同。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