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设立
第九条
金融基础设施的运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成立的法人实体; (二)具有清晰、透明的组织结构和治理安排,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三)具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 (四)具有必要的营业场所和支持业务开展的、安全且合规的系统与设施; (五)具有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内控制度、业务规则等制度安排; (六)拟任董事(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 (七)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具有必要的运营经验,信用记录良好,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且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事项或受到重大监管处罚。 事业单位法人运营的金融基础设施原则上参照执行。
- 制定机关
- 中国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