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金融基础设施的准入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符合国家战略和规划,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