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金融基础设施管理部门要加强规划引领,按照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的统一部署,促进金融基础设施之间有序互联互通,按照安全、高效原则,不断优化金融基础设施布局,增强整体性,加强金融基础设施治理体系建设,促使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服从大局、优先维护公共利益,进一步完善治理,提高运行效率与服务水平,防止过度追求利润和承担风险,促进服务市场与支持监管并重。根据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审慎开展新设金融基础设施工作,对于涉及国家金融安全、外溢性强的金融基础设施,保持国家绝对控制力。
- 制定机关
- 中国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