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破坏、危害金融基础设施,影响金融基础设施及其运营机构安全稳定运行的单位与个人,由金融基础设施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制定机关
- 中国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对破坏、危害金融基础设施,影响金融基础设施及其运营机构安全稳定运行的单位与个人,由金融基础设施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