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超出原业务范围开办金融基础设施业务,由金融基础设施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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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