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经认定符合以下部分或全部标准的,属于系统重要性金融基础设施,由金融基础设施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提出认定意见并监管: (一)参与者数量大、分布广; (二)市场占有率较高; (三)业务复杂,与金融机构关联性强,或与其他系统重要性金融基础设施相互连接; (四)在金融市场中提供难以替代的关键服务,一旦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等导致无法持续经营,可能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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