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基础设施,是指金融资产登记存管系统、清算结算系统(含开展集中清算业务的中央对手方)、交易设施、交易报告库,重要支付系统,基础征信系统。 本办法所称金融基础设施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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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