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基础设施,是指金融资产登记存管系统、清算结算系统(含开展集中清算业务的中央对手方)、交易设施、交易报告库,重要支付系统,基础征信系统。 本办法所称金融基础设施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制定机关
- 中国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本办法所称金融基础设施,是指金融资产登记存管系统、清算结算系统(含开展集中清算业务的中央对手方)、交易设施、交易报告库,重要支付系统,基础征信系统。 本办法所称金融基础设施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