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负责对支付系统、基础征信系统以及银行间市场金融基础设施和相关运营机构进行检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负责对涉及证券、期货及其相关活动的金融基础设施和相关运营机构进行检查。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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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