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经国务院或金融基础设施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基础设施,其建设、运营、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及金融基础设施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