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或金融基础设施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基础设施,其建设、运营、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及金融基础设施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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