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运营要求第十六条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自身与金融基础设施的参与者之间,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的不同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