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运营要求

第十五条

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技术系统及管理机制,包括: (一)符合必要的技术规范、通信程序与标准; (二)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机制和灾难备份机制,具备完善的数据安全保护和数据备份措施,灾难备份中心应当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三)有效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系统重要性金融基础设施还应当落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 (四)完备的数据存储管理机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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