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运营要求

第十四条

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应当参考《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PFMI)》等相关要求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建立健全稳健的风险管理框架,确保能够识别、度量、监测和管理所涉及的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有效度量、监测和管理来自参与者的信用风险和来自在支付、清算和结算过程中产生的信用风险,并通过高信用等级、低流动性风险和低市场风险的担保品管理自身的信用风险敞口; (二)有效度量、监测和管理流动性风险。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应当持有足够的流动性资源,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存款、商业银行授信额度等; (三)有效度量、监测和管理整体市场运行风险; (四)保持不低于六个月当前运营成本的优质流动性资产,以弥补可能发生的经营性亏损,保障持续运营。优质流动性资产范围由相关部门另行规定; (五)将用于满足六个月经营需要的自有资产和参与者资产保存在经金融基础设施管理部门认可的金融机构或专业机构; (六)定期监测和评估参与者、参与者客户及其他单位可能对金融基础设施带来的风险。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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