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及登记试验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农业农村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承担。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试验备案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承担。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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