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未经试验出具试验报告的; (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法定的技术准则和方法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 (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试验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试验条件的; (四)调换封存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试验的; (五)伪造试验单位公章、试验报告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 (六)其他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的情形。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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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