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未经试验出具试验报告的; (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法定的技术准则和方法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 (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试验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试验条件的; (四)调换封存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试验的; (五)伪造试验单位公章、试验报告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 (六)其他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的情形。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