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数据、结果出现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由省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样品的接收、标识、分发、流转、保存、处置不符合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 (二)使用未经检定、校准或者验证的仪器、设备、设施的; (三)未按照有关农药登记试验技术准则和方法进行的; (四)未按照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 (五)其他不遵守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形。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