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部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和登记试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试验单位资质条件变化情况; (二)重要试验设备、设施情况; (三)试验地点、试验项目等备案信息是否相符; (四)试验过程是否遵循法定的技术准则和方法; (五)登记试验安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其他不符合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或者影响登记试验质量的情况。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每年不少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组织对辖区内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进行检查。农业农村部根据登记评审、投诉举报等情况,不定期组织开展飞行检查。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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