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登记试验基本要求
第二十五条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建立试验全过程记录制度,将试验计划、原始记录、标本、留样被试物和对照物、试验报告、与试验有关的文字材料及电子数据保存至试验结束后至少七年,期满后可移交农药登记申请人保存。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保存至农药退市后至少五年。 质量容易变化的标本、被试物和对照物留样样品等,其保存期应以能够进行有效评价为期限。 试验单位应当长期保存组织机构、人员、质量保证部门检查记录、主计划表、标准操作规程等试验机构运行与质量管理记录,并及时将开展登记试验的相关信息上传至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