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登记试验基本要求

第二十三条

农药登记试验应当按照法定农药登记试验技术准则和方法进行。尚无法定技术准则和方法的,由农药登记申请人和登记试验单位协商确定,且应当保证试验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农药登记试验过程出现重大安全风险时,试验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试验,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并报告试验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通知农药登记申请人。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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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