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登记试验基本要求

第十九条

所封试验样品由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和农药登记申请人各留存一份,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其余样品由农药登记申请人送至登记试验单位开展试验。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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