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登记试验基本要求第十七条农药登记试验样品应当是成熟定型的产品,具有产品鉴别方法、质量控制指标和检测方法。 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对试验样品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